1.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必须以本所名义与其签定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相关约定提供法律服务及收取费用。
律师从客户取得任何报酬均应作为本所业务收入,不允许私自收案及收费。
2.律师在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热情勤勉、精益求精、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
客户的合法权益。
3.本所不受理有可能导致违法或者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委托。对于处理业务过程中客户提出的违法及违反
职业道德的要求,本所有权拒绝。
4.本所尽可能尊重客户委托的指名要求,如客户指定的律师不能胜任或被指定律师无法接受该客户的指定,
则由本所指定能胜任该项业务的律师主办或协办该业务。
5.律师不接受与本所、本所合伙人或本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客户的委托。
6.律师不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
7.律师不得为同一案件或同一项交易的存有利害冲突的双方或多方提供法律服务,除非该多个客户委托本
所调解之间已存在的纠纷。
8.律师要严守客户秘密。除履行法定义务或经客户同意外,不得披露与委托业务有关的任何信息。
9.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法定或约定原因不得终止委托事项。因故无法办理的须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所,
由本所决定更换律师或终止委托关系。
10.律师应尽量减少客户负担,不得以任何名义与客户发生合同外之经济往来。不得利用委托关系擅自牟取
个人私利,不得向客户或对方当事人索要好处。收受客户赠送的礼物必须及时向事务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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